新知識:《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解讀 |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21-11-25 9:34:55 點擊:2107 | ||
為推進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條件,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市人大將《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列入2021年立法計劃。目前,《條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在規范房屋拆改行為、壓實房屋安全責任人責任、強化房屋裝修安全防范、規范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妥善解決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現行的《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分別于2010年、2011年進行了修訂。作為地方性法規,自頒布施行以來,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違章裝修處罰、危房解危的政策依據,提升了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發展。 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行政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管理重心下移,原條例很多條款已不適應現今管理需求。在國家層面無上位法的情況下,地方性法規就顯得尤為重要。此次雖然是在原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修訂,但涉及到房屋安全管理屬地化、行政權力下放等一系列事宜,對原有條款進行大規模調整修改,屬于廢舊立新。當前,我市正在開展城市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加強房屋從建成交付、使用維護到報廢拆除“全壽命”周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房屋使用安全是房屋安全的關鍵環節,為壓實房屋安全責任,《條例》一是明確了房屋安全責任人的確定原則。規定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并結合實踐,細化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人的特殊情形。二是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和使用人的責任。細化了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定期檢查、維護房屋及附屬物等六項房屋安全責任,以及房屋使用人應當承擔的相關房屋安全責任。三是落實安全隱患較多的建筑幕墻和外墻外保溫系統的責任主體。明確在保修期限內、超過保修期限但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以及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建設單位和房屋安全責任人分別承擔的房屋安全責任。四是明確了白蟻防治、滅治的內容。規定新建房屋應當開展白蟻防治;房屋使用過程中出現白蟻危害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滅治。同時對白蟻防治、滅治單位的防治、滅治行為進行了規范。 隨著人們對房屋使用的個性化、舒適度要求不斷提高,房屋裝修成為影響房屋安全的重要因素,《條例》單設一章規定房屋裝修安全。《條例》首先明確對房屋裝修的原則規定。明確房屋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和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依法需要辦理有關許可手續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其次,《條例》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作出細化規定。明確了住宅裝修禁止的相關行為;同時規定不得擅自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擴大洞口或者拆改樓面次梁、樓梯等次要構件,確需實施的,應當委托有關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委托施工方按照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再次,《條例》規定了實施裝修登記制度的相關內容。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在住宅裝修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申報登記,并按照規定提交設計方案。物業服務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相關禁止行為、注意事項和需要提交設計方案的情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及時進行勸阻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最后,《條例》對施工行為提出要求。明確對不符合規定的裝修情形,施工方不得施工。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房屋安全鑒定市場化已成趨勢,但同時需通過相應措施加強對鑒定市場的監管。《條例》一是從源頭上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監督管理。明確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并向市、縣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二是明確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情形。規定了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因自然老化、年久失修造成主體結構出現異常情況或者受損等六項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情形。同時明確宅基地自建房屋改變用途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安全鑒定。三是規范安全鑒定行為。強調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鑒定,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對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鑒定報告;同時明確了鑒定報告的告知和報送期限。四是明確鑒定報告的異議處理。規定鑒定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復核;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 為加強危險房屋治理,保障房屋安全,《條例》明確房屋安全責任人是危險房屋治理的責任主體,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并會同有關方面督促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同時明確了對危險房屋的治理方式。為了加強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房屋的治理,《條例》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方面采取措施排除險情,消除安全隱患;整幢危險房屋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情況的,可以采取劃定警示區域、設置警示標志等應急處置措施。為增強應急處置能力,《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救援組織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以及有關方面對遭受自然災害和事故的房屋進行應急檢查。此外,《條例》還明確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無力承擔或者無法全部承擔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請;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房屋安全管理涉及面廣,為理順房屋安全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各方職責,《條例》一是明確市、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排查及巡查,按照規定做好危險房屋解危及應急處置工作;運用信息化技術對房屋安全實現動態管理。二是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協助開展日常安全巡查。三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商業類保險等方式,開展房屋安全相關工作。四是規定教育、衛生健康、文廣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督促相應人員密集場所房屋安全責任人開展房屋安全排查及巡查。五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會同有關方面建立房屋安全聯合執法機制。 為增強法規執行效果,《條例》設置了相應法律責任。一是與其他法律法規銜接,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有關白蟻防治、滅治,房屋裝修、房屋安全鑒定等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處罰,進一步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的剛性。三是明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2021.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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