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標《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32/J07-2009已批準實施 | ||
發布者:崔銀翠 發布時間:2011-11-19 點擊:8480 | ||
《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經江蘇省建設廳批準,為江蘇省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號為DGJ32/J07-2009,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3、4.10.5、6.2.10、8.1.2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程》DGJ32/J07-2005同時廢止。 一、強制性條款: 第3.2.3條 鋁合金門窗主型材的壁厚應經計算或試驗確定,除壓條、扣板等需要彈性裝配的型材外,門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實測壁厚不應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實測壁厚不應小于1.4mm。 第4.10.5條 鋁合金推拉門、推拉窗的扇應有防止從室外側拆卸的裝置。推拉窗用于外墻時,應設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脫落的裝置。 第6.2.10條 外門窗在砌體上安裝時,嚴禁用射釘固定。 第8.1.2條 外窗應按地區類別對下列性能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送檢。 1 寒冷地區:外窗氣密性、保溫性能和中空玻璃露點。 2 夏熱冬冷地區:外窗氣密性、保溫性能、玻璃遮陽系數和可見光透射率、中空玻璃露點。 檢驗方法:核查復驗報告。 檢驗數量:同一廠家同一品種同一類型的產品抽查不得少于1組。 二、門窗進場后抽樣檢測要求: 第6.1.9條 門窗進場后應進行抽樣檢測,產品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安裝施工。 1 抽檢數量:同一建設單位、同一生產廠家、同期生產的建筑外窗,門窗面積3000㎡(含3000㎡)以下時,抽檢有代表性的窗型1組(3樘窗),門窗面積3000㎡以上時,抽檢有代表性的窗型2組(6樘窗)。 2 檢測項目:建筑外門窗的抗風壓性能、氣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溫性能(保溫窗)、遮陽性能(遮陽窗)、空氣聲隔聲性能(隔聲窗);民用建筑外門窗玻璃遮陽系數、可見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點。當外遮陽符合設計要求時,玻璃遮陽系數、可見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無錫市前友工程咨詢檢測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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