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新知識:省建筑外墻保溫材料防火暫行規定 | ||
發布者:崔銀翠 發布時間:2012-12-7 點擊:4297 | ||
2012年11月27日,省公安廳、住建廳聯合發文蘇公通〔2012〕671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外墻保溫材料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現將暫行規定摘錄如下,以供建設各方和廣大客戶學習了解: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規范我省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防火設計及使用,有效預防和減少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火災事故,根據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時,其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且建筑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其他樓層不應小于5mm;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二)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 2.不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當建筑高度大于5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且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5mm;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第三條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時,其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建筑高度大于2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二)當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保溫材料兩側應采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且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20mm;應在每層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 (三)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四條 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無空腔的結構保溫一體系統的建筑外墻,應符合國家和省現行產品標準、施工規范等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且其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第五條 建筑的屋面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護層,并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將屋面和外墻分隔。屋頂防水層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進行覆蓋。 第六條 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員密集場所及各類建筑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 (二)其他建筑、場所或部位,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且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第七條 防火隔離帶應采用A級無機保溫材料,并沿樓板位置設置。防火隔離帶與基層墻面應進行全面積粘貼,且應與外墻保溫同步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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